(2013)历城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吴峰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还乡店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还乡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吴峰,男,生于1977年3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安南(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还乡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法定代表人张吉亮,主任。委托代理人满亚珍(特别授权代理),女,生于1981年9月30日,汉族,该村委会干部,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祥,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峰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还乡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还乡店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峰诉称,原告于2003年7月7日与武峰登记结婚,于2006年10月10日办理夫妻投靠,将户口落户于被告处。但自原告落户以来,被告依据其并未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议而单方制定的村民福利分配政策,无故将原告名下的村民粮食补助、中秋节过节费用以及春节过节福利予以克扣至今,未予发放。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06年至2013年的粮食补助共计10500元,春节过节福利费共计1400元,中秋节过节福利费共计900元,村名集体福利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有权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客观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决定本村集体土地等收益的分配方案。被告对原告吴峰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异议,关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原告的基本民事权利,应有有关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峰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希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