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栾绍学与隋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绍学,隋海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355号原告栾绍学,职工。被告隋海波,职工。原告栾绍学与被告隋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栾绍学诉称,2013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8800元,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一直拖欠。2013年2月9日,原告又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承诺于2013年2月18日还清,并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如到期不还,原告起诉的费用由被告支付。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18800元。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多次查证并送达,均无法送达,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绍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凤臻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