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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法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5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馆法执字第399-1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靳某,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任某,农民。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0月11作出的馆计征(2013)03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任某未自动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烟店分理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烟店分理处62×××18帐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付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