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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二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朝峰与河南省嘉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峰,河南省嘉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二初字第556号原告王朝峰,男,汉族,1959年12月5日出生。被告河南省嘉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志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峰诉被告河南省嘉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朝峰于2013年7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