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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晋治国诉王海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治国,王海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448号原告晋治国,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海军(又名王峰),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治国诉被告王海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治国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治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晋治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如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喜建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