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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陇东学院与王万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东学院,王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陇东学院法定代表人郭维俊委托代理人郭峰委托代理人高小峰被执行人王万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陇东学院与被执行人王万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1、王万春在2013年7月22日前腾退其所占用的陇东学院大门从北往南第14间门面房1间,逾期不退还房屋则王万春承担占用费2000元;2、陇东学院不予退还王万春所交房屋押金500元、电表押金800元;3、陇东学院退还王万春2011年1-4月份房租1957元;4、陇东学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元,退还陇东学院57.5元,由陇东学院负担7.5元,王万春负担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馨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