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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东坡杨村二组05号,村民。被告韩某某,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1114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艾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