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县民重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张启贤与张贵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启贤;张贵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县民重字第00029号原告:张启贤,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天文,系辽阳县刘二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贵文,男,194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力,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贤与被告张贵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贤为更好的协调邻里关系,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启贤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张启贤50元。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秦 宏代理审判员 高 昂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