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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伯庆与杭州圣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伯庆,杭州圣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11-2号原告王伯庆。委托代理人潘伟军。被告杭州圣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文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伯庆诉被告杭州圣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伯庆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圣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伯庆撤回对被告杭州圣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原告王伯庆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