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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03号原告:蒋某,农民。被告: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未依法预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