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岳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岳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张XX,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X甲,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XX,男,汉族,居民。原告张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3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唐X甲、次子唐X乙(现均已独立生活)。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从2003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于2010年2月12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唐XX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3年8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夫妻一般,并生育长子唐X甲、次子唐X乙(现均已独立生活)。后因双方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0年2月被告离家外出,一直未与原告联系,且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登记档案材料,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倪XX、唐X丙的证言和本院依职权调查唐X丁的调查笔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0年2月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现被告已下落不明2年以上,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唐XX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彭显林人民陪审员 刘芙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早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