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四川新力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力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源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源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06号原告四川新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36号1402号。法定代表人胡荣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周刚,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江平中路68号法定代表人何金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源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16号1幢21703室。负责人马林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源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源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力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力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力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援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