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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雷某某,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某,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海亮,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和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海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86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8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1988年7月22日生育大女儿雷甲,1997年12月2日生育小女儿雷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常为家务琐事吵架,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其母患病卧床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照顾老人及孩子的责任由其一人承受。多年来相互没有沟通,彼此积怨太深。其曾起诉离婚,贵院判决未准许,但双方仍分居生活,相互不予理睬,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据此,请求判令:1、其与被告离婚;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夫妻分居多年与事实不符,其为了供给孩子上学外出打工,但每月都回家看望照顾孩子,为了孩子切身利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8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1988年7月22日生育长女雷甲,已工作,1997年12月2日生育次女雷乙,已读完初中。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原告父母分别于2004年、2008年患病瘫痪在床后,就因伺候老人之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自2008年始外出打工,每月回家看望孩子,夫妻相互不尽其义务。原告曾于2012年4月11日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5月25日作出判决,不准许离婚。夫妻关系依旧。现原告再次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仍各持己见,调解未果。另查明,原、被告与原告父母在共同生活期间,在宅基前院内搭建有两间石棉瓦棚,在后院内搭建有半间石棉瓦棚。葬埋原告父母时,原、被告借被告之兄500元至今未还,2012年原告领取每人分得的土地征收款5000元,原告将家中承包地2.4亩出租,每年每亩获得租金1200元,自2013年起,每亩租金增加至1500元。多年来,原告在家伺候父母,照管两个孩子的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灞民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谈话、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初关系尚可。但自2008年以来,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家照管老人及孩子,被告时有回家看望孩子,但夫妻相互不尽其义务,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判决未准许离婚,但夫妻关系未曾改善,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长女雷甲现已成年,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次女雷乙尚未成年,其愿意随被告生活,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应承担孩子抚养费之一部;原、被告在和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所搭建的石棉瓦棚,系家庭共有财产,非原、被告夫妻财产,对于该财产的分割本案不予涉及,应另案处理;多年来,原告在家操持家务,供给孩子上学,其支付的费用远远高于承包地出租之收入和孩子雷乙所分到的5000元土地征收款,故承包地出租收入及村组为雷乙所分配的土地征收款5000元不予分割;村组给被告分配的土地征收款5000元归其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各半分担;原、被告离婚后,鉴于其二女雷乙随被告一起生活,且被告离婚后无房居住,原告应一次性给予被告适当经济帮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雷某某与郑某某离婚;孩子雷乙由郑某某抚养,雷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当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雷某某给付郑某某土地征收款款5000元;债务500元,雷某某、郑某某各承担25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雷某某一次性给付郑某某经济帮助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