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062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万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宝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