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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刘越彬与秦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越彬,秦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807号原告刘越彬,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瑞明,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峰,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侯典谟,男,聊城市开发区海之坊海鲜大酒店法律顾问,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越彬诉被告秦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越彬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越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越彬承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张 焱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