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刘越彬与秦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越彬,秦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807号原告刘越彬,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瑞明,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峰,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侯典谟,男,聊城市开发区海之坊海鲜大酒店法律顾问,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越彬诉被告秦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越彬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越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越彬承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张 焱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