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观劳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宝安区观澜拓来电子厂、拓来电子有限公司与龙德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安区观澜拓来电子厂,拓来电子有限公司,龙德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观劳初字第320号原告宝安区观澜拓来电子厂。负责人张向明,总经理。原告拓来电子有限公司。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刚,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敢,员工。被告龙德才,男,。委托代理人田雪莲,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雪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2年4月25日。二、岗位:普工。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没有签订。四、离职时间:2013年3月1日。五、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523.77元。虽然原告提交一份集体合同,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依法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被告支付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523.77元。六、申请仲裁的时间:2013年3月15日。七、仲裁事项:1、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717元;2、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高温津贴750元;3、失业补偿金1500元。八、仲裁结果:1、两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523.77元;2、驳回被告其他的仲裁请求。九、诉讼请求: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523.7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宝安区观澜拓来电子厂、拓来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龙德才支付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523.77元。如原告宝安区观澜拓来电子厂、拓来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宝安区观澜拓来电子厂、拓来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小 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简少琼(兼)书 记 员 巫 小 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