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袁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479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