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唐兴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兴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09号罪犯唐兴群,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0)汉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兴群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4年5月24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兴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提请对该犯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兴群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踏实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自学遵守各项临界规纪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能积极参加生产,自学维护正常有序的改造秩序,服从安排,踏实劳动,积极完成各种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确有悔罪表现,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本院在2013年7月5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7月1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唐兴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兴群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