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胡某,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查学云,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协商和好,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殷忠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启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