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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海宇与邓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宇,邓玉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王海宇,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张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玉芹,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宇与被告邓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宇于2013年7月26日以审理中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立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