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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曹桂朝与刘安康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朝,刘安康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曹桂朝,男。被告刘安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朝与被告刘安康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桂朝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桂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曹桂朝负担。审判员  张瑞洪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