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资峪镇资峪沟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郭虎,丹凤县龙驹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6日,汉族,住址同原告,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虎,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2005年10月7日生男孩名叫陈某甲。被告在生了孩子后就不愿在家好好生活即外出打工,但过年时都回来,夫妻之间也没有大的矛盾,2008年后被告基本上不回家,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11年正月刚过完年被告就有离家的念头,原告一气之下打了被告,后把被告送到医院治疗,给交完治疗费后原告带着孩子外出打工,从此未与被告共同生活。2012年清明节后原、被告曾在村调解主任家协商离婚的事,但无结果,后双方又各自外出,至今未共同生活。综上所述,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今已两年以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原、被告及孩子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其住址及身份信息;(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4)丹凤县资峪镇资峪沟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2011年农历正月出走后一直没有回家;(5)陈某乙、雷某某、杨某某、陈某丙、刘某证言,证明原、被告2011年正月曾发生纠纷,2012年3月村上调解的事实;(6)对刘某甲(被告之父)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婚后肯吵架、2011年正月曾发生打架后原告将孩子带走外出打工的事实。被告刘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审理中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0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5年10月7日生一男孩名叫陈某乙。2009年后被告开始外出打工,但也经常回家带孩子。2011年农历正月初一原告因盖房的事打伤被告,待被告伤愈出院原告已将孩子带着外出打工,两年多不让被告见孩子,并不是被告不管孩子。原告现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同时被告希望见到孩子并和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否则,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照片5张。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04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10月7日生一男孩名叫陈某甲。2009年后被告陆续外出打工,但也经常回家带孩子。2011年正月双方因故发生争吵,原告一气之下打伤了被告,在被告住院治疗期间,原告带着孩子外出打工,从此未让孩子与被告见面。2012年3月,资峪沟村调解主任曾就原、被告的婚姻问题进行过调解,后双方又各自外出,至今未共同生活。2013年3月28日原告以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今已两年以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审理中,虽经多次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就离婚及孩子抚养问题未达成共识。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外,有双方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告提供的丹凤县资峪镇资峪沟村民委员会证明,陈某乙、雷某某、杨某某、陈某丙、刘某证言,调查刘某甲笔录及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已逾8年,且生有孩子,说明双方婚前互相有足够的了解,婚后已建立起比较牢固的夫妻感情。虽双方在2011年正月因故发生争吵后原告一气之下打伤了被告,在被告住院治疗期间,原告带着孩子外出打工,从此未让孩子与被告见面,看似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综合分析,双方只是近两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并不能说明双方以前关系不好且有大的矛盾,据此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若能真诚交流沟通,仍有继续生活的可能。为稳定家庭关系,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原告本次诉讼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倍加珍惜夫妻感情,进一步加强相互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崇民审 判 员 刘书哲代理审判员 姜军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