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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党雄伟与张海军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党雄伟;张海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党雄伟,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个体。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人,个体。本院在执行党雄伟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海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海军与申请执行人党雄伟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海军于2013年7月20日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75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党雄伟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