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党雄伟与张海军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党雄伟;张海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党雄伟,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个体。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人,个体。本院在执行党雄伟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海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海军与申请执行人党雄伟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海军于2013年7月20日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75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党雄伟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