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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跃宗诉程国亮、新密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跃宗,程国亮,新密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郭跃宗,男,汉族。被执行人程国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跃宗诉程国亮、新密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新密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程国亮在判决书生效后也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国亮、新密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