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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0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杜频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道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178-1号申请执行人杜频。被执行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汉林,该街道办事处主任。本院在执行(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杜频与被执行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道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甘 彬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