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斌与被执行人江字进、李秀萍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某;汪某;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45-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汪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建、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建、汪某向申请执行人吴某偿还借款55000元,支付利息6875元(以借款本金55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2年8月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6563元(以借款本金55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7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某、李某银行存款70924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某、李某收入70924元;三、查封被执行人汪某、李某名下价值7092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蕾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