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7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露、代祥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露,代祥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027号原告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东委托代理人杨东被告刘露。被告代祥勇。本院收到原告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露、代祥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