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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名称

杜惠娟与常春、胥德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惠娟;常春;胥德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莱城民初字第1996号 原告:杜惠娟,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常春,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胥德银,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已向法院提交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玉胜 代理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谷道菊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晓露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