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仲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梁世武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世武,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梁世武。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88号。法定代表人罗小超,该公司总经理。梁世武与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3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梁世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违约金27839元、仲裁费2227元。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唯一资产在户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该案尽快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执仲字第00221号民事执行案件,即梁世武与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刚审 判 员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