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行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齐国定与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国定,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袁若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行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国定。委托代理人李巍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余淳舟。委托代理人陈波。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若惠。委托代理人陈嘉诚。齐国定诉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浙舟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齐国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齐国定以“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就房屋折价补偿达成和解,故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齐国定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国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齐国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惠 忆审 判 员 唐维琳代理审判员 万成兆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一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