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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苗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苗某某,女,1988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怀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曾又名祁波),男,1981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奇芳,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13年6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13年7月30日在河南省开封监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怀君,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奇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1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在与原告结婚时隐瞒事实,欺骗原告的感情,2012年,被告又因盗窃罪被判刑。原告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的婚前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的结婚时间不正确。被告并没有欺骗原告的感情,原告提出的是婚前的房产的请求,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将购置的房屋判归被告所有。根据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财产如何分割?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结婚时间较短,是2011年3月17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以此证明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以上证明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被告隐瞒真相,结婚时叫刘某某,实际是祁波。被告对原告有欺诈现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原被告离婚,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有:证人祁××、苏××的证言,以此证明涉案房产是被告出资购买。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称,我与原告是2008年认识的,2009年12月3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办理结婚登记;对证据3提出异议称,该房虽是原告的名子,但是我交的钱,有现金也有刷卡。庭审中,原告对被告申请的2名证人的证词提出异议称,证人祁××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明购房款都是被告交的,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也不知道房子总款、首付、还贷和余款是多少;苏××的证词,不能证明买房子谁付的钱,也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2名证人的证言均不能证明是被告出资购买。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不提异议的证据1当庭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被告提出异议的证据2,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交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出异议的证据3,本院认为,虽然购房合同是原告的名字,但购房款的支付情况,因被告现在监狱服刑,提交证据受限,本院也无法查清,为保护原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故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可。对被告申请的证人证言,因被告未提交相关的书证材料,故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3月17日在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在与原告结婚时隐瞒事实,未告知原告其有过盗窃行为,欺骗原告的感情。被告因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生活时间较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中有故意隐瞒原告的行为,且因盗窃罪被判刑,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将登记在自己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应天世纪园1号楼3单元201房屋一套判归己有,因被告提出该房产是被告出资,因被告现在监狱服刑,提交证据受限,本院也无法查清,为保护原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准许,但原被告对此及其他财产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驳回原告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青田审 判 员  田 蕾人民陪审员  祁利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祥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