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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方才昌、刘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方才昌,刘同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294号原告张国强,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夏海涛,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才昌,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刘同友,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诉被告方才昌、刘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国强负担。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