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方才昌、刘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方才昌,刘同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294号原告张国强,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夏海涛,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才昌,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刘同友,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诉被告方才昌、刘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国强负担。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