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民一初字第024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徐新强与张国海、刘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强,张国海,刘敬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2401-1号原告:徐新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胡之堃,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海,男,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刘敬国,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强诉被告张国海、刘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强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国海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总价值480400元)予以查封。徐磊以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号房地产权证项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新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国海在安徽省郎溪县**镇**村**村民组**的林地使用权(总价值48040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矛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小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