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津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现辉申请执行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现辉,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李现辉。被执行人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高,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2012)新津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50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怀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