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林某、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459-2号原告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担保人黄某。担保人周某。被告林某。被告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459-1号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林某、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万元的财产。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本案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林某、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担保人黄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20号山渐青低层住宅X号楼X号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周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小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