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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马书丽与赵洪亮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书丽,赵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马书丽被执行人:赵洪亮本院在执行马书丽与赵洪亮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洪亮已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东刚审判员  王庆文审判员  薛 晶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英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