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路**号*层。组织机构代码:72450923-2。法定代表人:冯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明清,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美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山海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9637-4。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校,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商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