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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商辖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南京市三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担保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三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担保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商辖初字第29号原告南京市三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56号A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明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仁崑。委托代理人冯锦浩,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号-28。法定代表人郭年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厚虎,男,该公司法务。被告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担保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A幢1301室。法定代表人曹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斌、赵寅,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三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担保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双方产生争议,由南京市三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南京市三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56号A区2号楼,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晶审 判 员  刘 燕审 判 员  田 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季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