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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程德明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237号罪犯程德明,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盗窃罪,于2009年1月23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青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十一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程德明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德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