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新民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维秋诉被告靳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维秋,靳喜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新民初字第01359号原告宋维秋,男,汉族,农民,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靳喜山(曾用名靳宝库),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维秋诉被告靳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维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0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