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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夏国庆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国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506号罪犯夏国庆,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以(2010)包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夏国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义城监狱以罪犯夏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国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4月27日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