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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韩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耀章与被告姬秀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韩初字第00033号原告李某某,男,193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秦川机械厂退休工人。被告姬某某,女,193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秦川机械厂退休工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双方约定原告在被告处生活,夫妻双方生活支出由原告承担,原告每月支付被告生活费1000元。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行为不检点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双方分居至今。在双方分居的一年半中被告从没有找过原告,对原告造成身心伤害。现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姬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再婚后感情较好,原告是自己搬出另住的,自己并没有赶原告。被告认为双方的矛盾是可以协商解决的,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同年10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随被告生活,承担家中开销。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性格、处事方式不同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2月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7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关于双方分居的原因,原被告各执一词。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的矛盾并不是很大,是可以协商解决的,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再婚夫妻,但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性格、处事方式不同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应多加沟通,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及家人关系,共同维持家庭和睦。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