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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胡炜灿与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炜灿,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上行初字第36号原告胡炜灿。被告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阳作军。委托代理人蒋朝镖。原告胡炜灿诉被告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1日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炜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