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融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国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梁显清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安,梁显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融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国安,男,1941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融××工务段××香××路××宿舍,公民身份号码:×××0014。被申请人梁显清,女,1943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融安县工务段××香××路××宿舍,公民身份号码:×××0263。申请人李国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梁显清死亡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爱学适用特别程序,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国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国安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67年结婚,被申请人于1976年患有精神病,被申请人于2008年6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梁显清死亡。申请人李国安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被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证2、柳州铁路公安处融安车站公安派出所证明原件1份,证明申请人于2008年6月15日到该派出所报案称其妻子梁显清于2008年6月14日离家出走未归。证3、融安县长安镇桔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原件1份,证明被申请人梁显清原住在该社区,但已于2008年6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证4、南宁铁路局柳州工务段证明原件1份,证明申请人李国安生活困难。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儿子李乾龙,女儿李阳,现均已成年。被申请人于2008年6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7月27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现申请人提出申请,且已经法定公告程序,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26条、第3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梁显清死亡。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50元,合计350元,由申请人李国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爱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