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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巡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融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灌云县佳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融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灌云县佳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079号原告连云港融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09788-5,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朐山村。法定代表人季汝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亮、王成梅,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云县佳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人民路金陵御花园20号楼606室。法定代表人杨支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融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灌云县佳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融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2元,减半收取37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守富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艳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