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万某某诉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980号原告万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村民。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萌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