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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执字第3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丽霞与麦伟炳、中山市东凤镇利华电器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霞,麦伟炳,中山市东凤镇利华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3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霞,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629。被执行人:麦伟炳,男,汉族,住中山市。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利华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麦伟炳。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委托珠海正大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麦伟炳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小沥海富路10号房产进行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麦伟炳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小沥海富路10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龙飞代理审判员林楚文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冯敏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