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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东民初字第0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董西娟与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东民初字第0279号原告董西娟,市民。委托代理人郭锋芒,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新,农民。原告董西娟诉被告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菊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西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锋芒、被告杨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西娟诉称,2012年10月28日,被告杨立新因家庭生活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50000元,该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杨立新归还上述借款,被告拒绝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杨立新辩称,借条是我出具的,但50000元钱没有给我,该钱实际使用人系邓正松,应由邓正松归还。邓正松也出具借条给我,由原告董西娟的丈夫王兆恩提供担保,并且邓正松和王兆恩协议其每人归还我25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立新于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董西娟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到董西娟现金伍万元整据杨立新20**.10.20”,借条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原告董西娟多次催要,被告杨立新一直未有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董西娟与被告杨立新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杨立新向原告董西娟借款50000元,被告杨立新对该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杨立新提出涉案钱款系邓正松所用,王兆恩提供担保,应由其两人归还的辩解,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难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立新偿还原告董西娟借款本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杨立新负担(原告董西娟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金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