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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岑冠英与深圳市金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58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岑冠英。委托代理人:陈国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横路84号运政综合楼1楼东面101-103,组织机构代码77273216-4。法定代表人:刘么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良,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岑冠英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119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119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岑冠英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岑冠英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一、本案的仲裁严重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19号裁决在证据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违约责任认定、法律适用、裁决结果等方面均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在本案中确认施工协议是由深圳市金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源公司)安排和介绍签订的,金利源公司应承担加建楼板装修责任。但仲裁庭偷换了概念,将导致办证延迟的基本原因归于业主签署了施工协议。签署协议有没有履行才是本案件的关键事实,而仲裁庭拒绝调查事实,采信没有岑冠英认可而且与本案并无关联的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金利源公司提出的证言。对盐田区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以中国非判例法国家而不予认可,明显违反了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规定。仲裁庭的所有认定和意见根本不符合逻辑与法律事实,裁决结果存在逻辑矛盾,根本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也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同案同判原则。二、金利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依法撤销。1、金利源公司隐瞒了因其擅自违法加建等行为导致规划验收不合格,从而根本不能办理初始登记的事实和证据。2、金利源公司隐瞒了何时办理初始登记的证据,该证据是决定了谁是违约的主体,只有在金利源公司办理了初始登记之后才能够通知业主去办理房产证。3、金利源公司隐瞒了其与深圳市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签署施工协议擅自加建楼板的真实系列证据。隐瞒了金利源公司与X公司施工协议的内容和协议履行的证据。在仲裁过程中,岑冠英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金利源公司与X公司的装修施工协议的具体过程即X公司具体参与金山碧X花园施工的详情过程,包括施工合同、施工依据、施工过程、验收报告、价款支付等,但是仲裁庭不予采纳。该证据是确定本案的关键证据,对本案违约责任的主体、违约责任的轻重大小比例起着关键的作用,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纠纷或争议的焦点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这些证据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这关键的证据缺失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三、仲裁庭枉法裁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2)240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通过消防验收等强制验收。房屋交付不但要符合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既要符合约定条件又要符合法定条件,然而仲裁庭故意偷换概念,混淆规划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别,无视金利源公司在2012年1月才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据,否定合同,否定法律。四、裁决所依赖的证据是根本无关联的。仲裁委对金利源公司隐瞒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拒不调查,而在裁决中却依赖金利源公司提供的与案件事实根本无关的证据来评价本案的事实。民事答辩状和(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与岑冠英无关。岑冠英没有办理入伙手续,也没有装修。仅凭施工协议就认定岑冠英应当承担搭建的责任没有逻辑。金利源公司答辩称:一、119号裁决仲裁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裁决结果公允,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岑冠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金利源公司“擅自改变规划,规划验收不能合格,一直未能为申请人办妥房地产证”之理由,请求金利源公司向其支付延期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赔偿金61,548元。但岑冠英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相反,经过庭审质证证实了的客观事实能够证明,涉案房地产项目之所以没有及时通过规划验收,系业主违章阳台擅自加建、改建和楼板加建所致,并非金利源公司“擅自改变规划”的原因,责任不在金利源公司。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从稳定社会秩序,稳定正常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出发,仍裁决金利源公司向岑冠英支付迟延办证之违约金,充分考虑和维护了岑冠英的权益。金利源公司出于尊重仲裁权威,也为了免诉息讼,表示服从判决,并主动通知了岑冠英。但岑冠英至今不来领取。二、岑冠英向人民法院提起撤裁之诉,称金利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没有证据相佐,不应予以采信。1、关于所谓金利源公司“隐瞒了交楼不符合工程规划验收这一事实和证据”的问题。涉案房地产项目因为业主违章室外阳台搭建、加建和室内楼板搭建的缘故,规划验收迟延通过,导致金利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购房业主办理房地产证。这是公知的客观事实,并非所谓的“证据”,更非金利源公司隐瞒。2、关于所谓金利源公司“隐瞒了其与第三人签的施工协议擅自加建楼板的真实系列证据”的问题。首先,岑冠英既然知晓金利源公司与X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这一事实,那就不存在所谓隐瞒的问题;其次,金利源公司之所以与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监督该公司切实履行与岑冠英等业主签订的《房屋施工协议》的合同义务。并没有变更或代替岑冠英与X公司建立的《房屋施工协议》之法律关系;再次,金利源公司与X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案无关。3、关于隐瞒初始登记证据,初始登记是2012年4月5日,初始登记不是什么证据,岑冠英在仲裁时没有要求金利源公司提交。三、岑冠英曾于2011年12月9日以同样的理由,同样的请求事项,将金利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深仲裁字第355、359号裁决书,裁决金利源公司向岑冠英支付至2011年11月28日止的迟延办证违约金共56,169元。金利源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主动向岑冠英一次性支付完毕。岑冠英领取违约金的行为证明,其对深圳仲裁委的(2012)深仲裁字第355号、359号裁决书是表示服从的。其请求撤销119号裁决,也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证据。显然是无理缠讼,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本案审查过程中,岑冠英向本院申请对金利源公司与X公司整体施工协议的内容进行调查。X公司员工叶X明和利X红在调查笔录中称:蛇口公司与业主签订了《房屋施工协议》,协议上的公章是蛇口公司盖的,同时该公司与金利源公司于2010年4月18日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公司在金山碧海花园的装修项目是依据上述《房屋施工协议》和《施工承包合同》来做的,并提及《证明》上的公章是否是X公司盖的不清楚。对调查笔录岑冠英质证意见如下:从形式上认可调查笔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对《证明》上蛇口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有异议,当庭申请法庭向公安局治安科调取该公章。金利源公司对调查笔录质证意见如下: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确认。岑冠英提交了五份证据:1、(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和答辩状,用已证明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但仲裁庭作为裁判的基础。2、广告宣传,该广告证明在售楼时就已经有搭建的安排了。3、施工协议。4、《关于督促金山碧海花园项目整改的通知》、《关于金山碧海花园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的复函》、《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划验收合格证》。这些证据说明该楼盘直到2012年1月20日才规划验收合格、才可以办理入伙、才可以办理房产证。由此之前的办理证件和交楼延迟的责任都应该由开发商金利源公司承担。5、《金山碧海花园房屋施工承包合同》及发票,该证据显示实际上房屋的搭建是按金利源公司与X公司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方式进行施工,因此在岑冠英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金利源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但认为广告与本案无关。金利源公司提交了两份收条证明岑冠英在2012年已经领取(2012)深仲裁字第355号、35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迟延办证违约金。岑冠英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另外,岑冠英提出《施工协议》上蛇口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申请对印章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查明: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岑冠英与金利源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的仲裁条款和岑冠英的仲裁申请,于2012年7月18日受理了岑冠英与金利源公司有关前述合同争议一案。审理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岑冠英仲裁请求如下:1、金利源公司支付延期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赔偿金,暂计至2012年7月2日(230天)为61548元,直至办理房地产证之日。2、金利源公司承担仲裁费、律师费4000元、保全费675元。仲裁庭查明的基本事实如下:2009年10月21日,岑冠英与X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施工协议》。2009年11月10日,岑冠英与金利源公司签订了两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11年3月29日,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向金利源公司发出了一份《关于督促金山碧海花园项目尽快整改的通知》,称:“我局在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金山珠海花园项目(宗地号J312-00XX)存在多套住宅擅自加建楼板,阳台擅自加建、改建,部分建筑顶层及室外环境中擅自加建;挡土墙、停车位、围栏等超出用地红线范围;停车位不满足规划要求等与报建施工图不符的情形。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予规划验收的情形。请你单位按报建施工图整改,以便尽快办理规划验收事宜。”2011年4月22日,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发出了一份《关于盐田区金山碧海花园相关问题(深办访ggw-201100XX)的复函》。2011年12月20日,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金利源公司发出一份《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2年1月20日,金山碧海花园取得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金利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资料: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民二字第1013号案的蛇口公司的答辩状。显示:X公司就原告陈立提起的、涉及金山碧海花园房屋买卖的《房屋施工协议》争议一案答辩认可签订了《房屋施工协议》。岑冠英请求仲裁庭调查X公司具体参与金山碧海花园施工的详细过程(施工合同、依据、过程、验收报告、价款支付)的问题。岑冠英提交了一盘录影光碟,欲证明X公司未签订和履行施工协议。但金利源公司提交的X公司在(2012)深南法民二字第1013号案的答辩状,证明了X公司在该案认可签订和履行了《房屋施工协议》。因此仲裁庭认为,该项调查没有实际意义,不予采纳。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2011年4月22日发出的《关于盐田区金山碧海花园相关问题的复函》说明,金山碧海花园存在多套住宅擅自加建楼板、阳台擅自加建、改建等情形,与报建施工图不符。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属于不予规划验收的情形,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岑冠英认为,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1年12月20日向金利源公司发出一份《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提到,除前项复函提及的违建外,金山碧海花园还有“挡土墙、停车位、围栏、室外加建、3号楼附属半地下室增加了楼电梯、地面层楼梯加盖、1号楼B座1层架空绿化改成售楼处等不符合规划等问题。金利源公司则认为,该通知整改的内容与滨海管理局于2011年3月29日发出的整改通知中的整改内容属于重复内容,对于除楼板、阳台加建改建等事项,其他事项金利源公司已于通知办证期限届满之前整改完毕。仲裁庭注意到,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职能部门。对比2011年3月29日和12月20日的通知内容,需整改的事项基本相同。滨海管理局于2011年4月22日的复函,除了擅自加建楼板、阳台加建改建外,并没有提及其早前在3月29日整改通知中涉及的其他需整改事项,并且明确说明“擅自加建楼板、阳台擅自加建、改建”,是不予规划验收的情形,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由于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并非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职能部门,其于12月12日发出的整改通知也没有作上述说明,据此,仲裁庭认为,“擅自加建楼板、阳台擅自加建、改建”依然是影响本案工程规划验收的直接原因。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一、金利源公司向岑冠英支付违约金51,380元;二、驳回岑冠英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岑冠英预交的仲裁费8,172元由岑冠英承担1,634元,金利源公司承担6,538元并径付岑冠英。以上应付款项,金利源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支付完毕。另查明:已生效的(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查明:2012年3月22日,X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后方陆域金山碧海花园之业主,凡与我司签订了《房屋施工协议》的,我司均按该施工协议之约定,全部履行完毕协议义务。”金利源公司与X建安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载明:X建安公司系与金山碧海花园业主签订《房屋施工协议》的工程施工方;金利源公司系金山碧海花园项目的投资开发商,且负有为与蛇口建安公司签订《房屋施工协议》的业主支付工程款,并对工程的进度与工程质量有监督的义务。2011年12月18日岑冠英就涉案房产延期办证违约金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2年6月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深仲裁字第355、359号裁决裁令金利源公司支付2011年11月28日前的延期办证违约金,岑冠英已领到上述两案延期办证违约金合计56,196元。涉案119号裁决系就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5月28日期间的延期办证违约金裁决金利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51,380元。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审查。根据岑冠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金利源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二、仲裁庭是否枉法裁决;三、其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一。1、岑冠英主张金利源公司隐瞒了因其擅自违法加建等行为导致规划验收不合格,从而根本不能办理初始登记的事实和证据,隐瞒了其与X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协议及履行该协议的证据。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本院查明事实,金利源公司确与X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且在仲裁审理期间未向仲裁庭提交。其次,关于金利源公司与X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是否是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涉案仲裁审理过程中,岑冠英已经向仲裁庭书面申请调查金利源公司与X公司的装修施工协议及该协议的履行情况,仲裁庭根据审理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调查,亦未要求金利源公司提交,可见仲裁庭并不认为上述《金山碧X花园房屋施工承包合同》及履行情况会影响仲裁结果。关于延期办证的责任问题,仲裁庭认为业主与X公司签订的《房屋施工协议》是由金利源公司安排签订的,即已经认定了金利源公司在房屋内部搭建楼板增加面积方面的作用。仲裁庭认为房屋内部搭建楼板是影响规划验收的原因之一,并从而导致房地产证延误办理,金利源公司应负有一定责任。仲裁庭同时认为岑冠英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在签署《房屋施工协议》时应清楚明了协议内全部条款。协议已经表明了增加房屋面积会有风险,而岑冠英仍然选择签订该协议,说明其愿意承担该风险,应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仲裁庭综合岑冠英是搭建楼板增加面积的受益者、岑冠英已办理房地产证、办理房产证延误还有其他原因以及金利源公司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因素,对岑冠英主张的延期办证违约金予以部分支持。本院认为,尽管金利源公司没有提交《施工承包合同》和合同履行的证据,但是仲裁庭已经认定其在搭建楼板问题上负有一定责任。并且,《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已明确金利源公司负有为与X公司签订《房屋施工协议》的业主支付工程款,并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的义务,并非取代《房屋施工协议》。因此,金利源公司是否提交上述证据均不影响仲裁庭对延期办证责任的认定。综上,岑冠英主张金利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初始登记的时间是公开信息,并非金利源公司单方占有,不存在隐瞒问题。关于争议焦点二仲裁庭是否枉法裁决。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它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仲裁庭不依据会议纪要裁决案件既不属于违法裁判,也不是枉法裁决。关于争议焦点三,岑冠英提出仲裁严重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及裁决依据的证据是无关联的主张,因均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岑冠英曾提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后撤回该理由。岑冠英申请对《房屋施工协议》上X公司的公章进行鉴定,并申请向公安局治安科调取X公司的公章证明《证明》上X公司的公章系伪造的,但其撤裁理由中并未提出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涉案裁决也未以《证明》为依据,《房屋施工协议》和《证明》上X公司的公章的真伪与岑冠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无关,因此本院对岑冠英有关调取和鉴定公章的申请不予支持。岑冠英还申请调取实施版的施工图和报建版的施工图,以证明延迟办证的责任在金利源公司,因本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延迟办证的责任确定属于仲裁对实体问题的具体处理,不是本案审查的内容,因此,对岑冠英此项调查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岑冠英申请撤销(2013)深仲裁字第119号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岑冠英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119号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岑冠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 达 人代理审判员 李   原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缓(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