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与汤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汤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周某甲,女,1976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周某乙,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汤某某,男,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与被告汤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郑 星代理审判员 郑 祎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智中 微信公众号“”